(原文发表于5月27日,作者为CBS体育的Brad Botkin,文章内容不代表译者观点)
西部决赛G4,雷霆以128比126险胜森林狼,将系列赛优势扩大至3比1。然而这场精彩比赛的最后10秒钟,却被联盟始终拒绝修正的荒谬规则漏洞彻底毁掉了。
接下来的场景描述毫无新意,正是这个老生常谈的问题,让分区决赛激动人心的最后时刻沦为长达10秒的垃圾时间。但凡关注NBA的球迷,过去已数百次目睹过完全相同的剧本:A队在比赛尾声领先3分,于是故意对B队犯规,以此阻止对方尝试可能扳平比分的三分球。
这次雷霆扮演了A队的角色,当亚历山大在终场前7.1秒罚球不中后,他们以126比123领先。本该是这场精彩对决最扣人心弦的时刻,从现场球迷到全球观众,每个人都该屏息凝神。可惜我们早已知晓后续发展:多特先是对发界外球的森林狼球员故意犯规,0.1秒后又对纳兹-里德故意犯规将其送上罚球线。
里德两罚全中,森林狼追至1分分差。他们立即如法炮制,同样故意犯规,继续罚球。亚历山大两罚全中,比分回到最初3分差距,只是时间仅剩6秒。森林狼暂停已用完,必须从后场推进。卡鲁索放任爱德华兹运球消耗3秒后,再次实施毫无争议的故意犯规,比赛实录中明确记载为“战术犯规”。
此刻必须指出:NBA曾明智地修订规则,严禁通过“转换进攻中的战术犯规”故意破坏快攻。为何?因为快攻令人血脉喷张,而犯规本不该让违规方获益。领先三分时的战术犯规同样如此,它直接扼杀了扳平比分的投篮可能,实质上帮助了犯规方。
森林狼此时根本不需要两次罚球,他们急需的是三分。在橄榄球比赛中,被犯规方有权拒绝判罚,篮球或许也该引入类似规则。试想:若橄榄球比赛中领先6分的防守方,竟能通过故意犯规迫使落后方选择射门而非尝试达阵扳平,这合理吗?
为何篮球就解决不了?修正方案数不胜数。既然规则手册已明确定义“转换进攻中的战术犯规”需判给被犯规方两罚一掷,对最后时刻领先三分的故意犯规如法炮制即可。只需这一招,此类犯规就会彻底消失。十年后球迷们只会困惑,NBA当初为何拖延这么久才改正?
或者如前所述,赋予被犯规方拒绝罚球的选择权。恢复原始比赛时间,从界外发球。若连续两次战术犯规则升级为技术犯规,执行两罚一掷。如此便能立竿见影,次日就能终结这种破坏比赛高潮的“领先三分犯规”乱象。
再或者:当领先方在三分线外犯规时(无论是否有投篮动作),直接判给三次罚球。联盟现行规则本就禁止在最后两分钟对无球球员的故意犯规,这有何不同?根本逻辑完全一致。联盟早已认定:若罚球不能使该球员及其球队受益,就不该允许故意送其上罚球线。这正是罚球制度的本意,它本应是给进攻方的奖励。
落后三分时获得两次罚球绝非奖励,而是惩罚,连同现场球迷一起受罚。西决G4就这样被剥夺了可能出现的扳平绝杀,取而代之的是看着爱德华兹走向罚球线:他命中第一罚后故意罚失第二球,最终以一记绝望的界外乱投被盖帽收场,堪称史上最扫兴的终场方式。
讽刺至极。
必须强调:季后赛本是NBA最重要的营销舞台。尽管有人认为NBA正在流失观众,或至少需要与海量娱乐选项争夺现代球迷的注意力。而当比赛本应迎来最爆炸性的高潮时刻,我们看到的却是一方故意犯规、另一方故意罚丢的闹剧?
现在让我们直面其中的双重标准:落后方同样在用故意犯规延续比赛,正如西决G4森林狼所做的那样,这也是所有篮球比赛中落后球队在最后时刻的常规操作,亚历山大之所以站上罚球线正源于此。既然雷霆的故意犯规应受惩罚,为何森林狼却能豁免?
这个尖锐问题其实早有现成答案,NBA曾在全明星赛中试验过:第四节剩余4分钟时关闭计时器,设定目标分数,通常以领先方得分加8分为准。
以西决G4为例,当雷霆以113比109领先进入最后4分钟时,改为率先得到121分者胜。这种赛制彻底消解了犯规战术的存在意义,因为对手的每次得分都在逼近决胜分数。
落后方无需故意犯规,根本不必考虑时间的压力,只需专注防守与得分;领先方同样失去放任对手罚球的动机,只需在攻防两端正常比赛。简而言之,这才是真正的篮球。
而G4雷霆和森林狼的终场闹剧,以及这项运动自远古时代延续至今的丑陋终章,根本与篮球本质背道而驰,是时候终结这种投机取巧了。
解决方案俯拾皆是:若认为全明星特殊赛制过于激进,前文所述的任一方案都可采纳。联盟只需召集会议作出决断,我敢断言没有观众愿意观赏当前这种场面。罚球就像社交媒体上的广告:被迫观看时只能忍气吞声,一旦出现跳过按钮立即秒按。NBA该警醒了,趁观众还没开始用遥控器换台之前。
原文:Brad Botkin
编译:李太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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